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湘编办〔2009〕22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中等职业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根据学生人数规模确定。学生人数取上年全日制在校学生数(下同)。学←生人数在3000人以下的,校级㊣党政领导职数不超过5名;学生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校级党政领导↘职数不超过7名。
二、中等职业学校内设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和教育教学组织机构。党政管理机构数量按以下标准控制:学生人数在3000人以下的不超过6个,3000至5000人的不超过7个,5000至8000人的不超过8个,8000人以上的不超过9个。内设党政管理机构领导职数按1至2名配备。
中等职业学校所需设立的♂教育教学组织机构,由学校提出申请,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及管理权限,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
中等职业学校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章程设立。
三、中等职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以学生人数为基本参数,根据中等职业学校的各类专业教学↘要求,确定生员比(即学生人数与教职工人数之比)。
中等职业学校各类专业的生员比Ψ 分别是:农工医卫类为11:1,商贸财经类为14.5:1,文化艺术与体●育类为7:1。从事特殊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文化艺术与体育类专业标准执行。
四、中等职业学〓校人员编制总数等于学校各类专业学生人数除以各类专业生员比的数值之和。
五、获得国家ζ 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单位资格的学◇校,人员编制数可在核定编制总数『基础上上浮5%;获得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单位资格的学校,人员编制数可在核定编制总数基础上上浮3%。上浮编制的部分仅用于教师▓的引进。
六、中等职业学校人员编制包括教师编制、教学辅助人员编制、管理人「员编制、后勤服务人员编制。
教师编制主要用于配备从事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编制主要用于配备从事实验实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图╲书资料管理、电化教①育等具有教学辅助功能工作的人员。管理人员编制主要用于配备从事行政管理、党务、群团工作的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主要用于配备除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管理人员之外的,从事后勤保障』服务工作的人员。
七、中等职业学校人员编制结构比例根据核定的编制总量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综︾合确定。其中,教师编制数不得低于学校编制总数的85%。用于聘用校外有技术专长的兼职教师∏编制数控制在学校编制总数的1 5%-30%之间,兼职教师列¤入教师编制序列。
八、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核定,由学校提出申请,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及管理权限,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九、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审ω批的机构编制核拨中等职业学校相关经费。
十、本标准适用于政府举办的独立设置的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学校、职业中专学校、成人中专学校、职业高中学校和中级技工学校。
十一、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过去颁发↑的此类标准停止执行。
十二、本标准由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解释。
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五日